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亮在近期《比较教育研究》发表《美国对学生教育资料的规范化使用及其启示》一文提出,在大数据时代,学生的教育资料应允许教育机构的合理流通与使用,但学生教育资料的使用不得超出合理界限。在美国,教育资料的使用要获得学生和家长的同意,并取决于两项判断标准:教育资料是否直接涉及学生的教育情况;教育资料是否由教育机构所掌握,如果直接涉及或由教育机构直接掌握时,教育机构的使用要受到学生及家长的限制。反观美国的实践,教育机构需要厘清学生及家长权益保障的界限,同时也要兼顾教育管理和社会的需要。具体到我国实际情况而言,首先,要明确规定在我国教育情境下具有敏感性的个人教育资料,直接标明受限的教育资料类型。其次,科学设置教育机构披露学生教育资料的程序与规范。再其次,充实完善学生及家长权益的内容与救济程序,而且相关法规应进一步明确。(王杰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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